桂理工教〔2009〕28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20:42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教200928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教务工作  学生证  校徽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124日印发

校对:李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为规范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我校学生证和校徽的制作、发放、注册和使用等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经办理入学手续后,各学院应认真审查、核对新生录取名单和档案,并根据学校规定进行编班和编学号,报经学校学籍部门复核后,可以填发学生证和校徽。学生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时(除休学外),应将学生证注销。

二、学生证的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准确、真实,不得涂改。

三、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并注意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损坏或遗失,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每学期开学,学生本人必须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注明注册时间。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后需要补办的,必须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遗失或损坏的原因、时间、地点),由学生所在的学院进行审查登记,在我校校报或《桂林日报》刊登遗失启示,报学校学籍管理机构复核备案。凭收据或见报启示,教务处集中补办学生证。补发学生证、校徽须交成本费。

六、由于家庭地址或其他有关事项变动,需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必须提交申请(写清变动的具体内容,并附有关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登记,并收回原学生证,报学校学籍管理机构复核备案,与补办学生证一起集中办理。

七、同一名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学生证补办后又找回原丢失的学生证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所在学院注销。如有违犯,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八、伪造、恶意涂改或恶意丢弃学生证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提高警惕,严防他人利用我校学生证、校徽来我校作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学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桂工院教〔200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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