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7日 11:26 作者: 浏览量:[]



关于做好2015年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班级: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号)转发给各学院,按照文件通知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大学毕业生们服务基层,并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我区从2015年起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调整后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主要有以下的亮点和要求:

一、“2个扩大”、“1个提高”、“3个便民”的补偿亮点

(一)“2个扩大”。首先是扩大了补偿政策的覆盖面。新政策从原来只代偿到我区29个国家级贫困县基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到我区所有县级基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次是扩大了受助学生的享受范围。新政策由原来只补偿我区高校到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全国所有高校到我区基层就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二)“1个提高”。新政策提高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标准,从原政策代偿金额的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提高到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3个便民”。首先,简化了申请材料。如在我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就读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再提供贷款发放等证明,由教育厅审核部门与国开行通过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有关数据。其次,变更了受理部门。让学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即可在当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回本校办理,减轻了来回奔波的负担。第三,延长了申请受理时间。原代偿政策规定不受理超过就业当年递交材料时间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新政策考虑到有些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能会因了解政策较晚错失申请时机,因此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期限延长至在基层就业服务的三年内都可以补报。

二、各学院工作的具体要求

1、思想重视,多渠道加强宣传。望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和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及时跟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加强宣传,多渠道把文件精神传达给我校2015届毕业生。如因学院工作的疏忽,造成学生利益受损,各学院自行承担责任。

2、履行职责,协助学生做好相关申请工作。各学院主要协助学生做好附件1《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和附件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填写指导和盖章协助工作。如果毕业学生能够提供四年的学费发票则可以直接带相关材料到县资助办申请学费补偿;如果学生发票遗失,请各二级学院在1月15日前,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财务处、国家助学贷款办、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进行附件1和附件2相关盖章工作。

3、学生向当地县资助办提交的截止时间。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政策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至2016年1月30日。

  附件:1、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广西区内高校填写)

     2、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3、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4、广西获补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5、《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桂财教【2015】243号)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1月5日

附1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广西区内高校填写)

__________县(市、区)学生资助办公室(中心):

兹有我校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学生___________,学制____年,学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生已缴纳      年学费总计              元(不含杂费),申请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申请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总计                     元。

特此证明。

学校财务部门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学校财务处(盖章)                    学校资助中心(盖章)

                                         

附件2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___________

  就业单位 ___________

  毕业学校 ___________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毕业当年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免除学费的学生除外)和毕业学校;符合《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规定范围内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资助办”)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和县资助办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县资助办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县资助办。

第五条  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后,就业单位每年9月配合县资助办做好该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年                                    

             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

             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性别

政治面貌

已签定的

服务年限

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学生本人银行卡卡号、开户行(具体到开户支行)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助学贷款本金金额

申请补偿金额(学费或助学贷款只能选其一)

工作单位所在地县资助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附4 广西获补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姓名

性别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补偿类型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本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名称

现工作地址

现工作岗位

工作单位意见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                同志从_____ ____  ___   日起一直在本单位工作。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工作变动情况说明

(如工作单位无变化则不需填写)

县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确定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继续给予补偿资格)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附件5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

( 桂财教【2015】243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5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补偿。

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低于8000元,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高于8000元,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本专科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自治区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每年由自治区补偿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不超过国家规定补偿限额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补偿资助专项资金。

第九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程序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见附件1)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下载。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三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根据申请补偿类型的不同提交材料程序如下:

1.学费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交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2.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3.区内高校毕业学生如无法提供学费缴纳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有需要的学生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学生学费缴纳情况或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以及是否申请过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等信息。

(三)县资助管理部门收集上述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当年高校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1份和《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汇总表》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四)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在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当年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补偿程序。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对于已经离岗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补偿资格,并将结果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的原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县资助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补偿。

第十三条  县级资助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之前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仍按(桂财教〔2011〕125号)执行,2015年之后(含2015年)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按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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