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桂理工学〔2009〕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9〕8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艰苦地区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申请代偿资助学生资格,向广西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代偿资助学生的推荐名单和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代偿资助学生信息档案;协同宣传部进行国家代偿资助政策宣传;协调代偿资助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并发布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就业信息;在艰苦地区基层联系就业单位并建立就业基地;负责和学生、用工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执行情况及跟踪管理工作,和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学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结合农村支教服务计划,配合宣传部宣传国家代偿资助政策。
(三)财务处:负责管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按广西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名单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或将代偿经费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政策宣传和对代偿资助学生的跟踪宣传报道。
(五)校团委:配合宣传部宣传国家代偿资助政策,结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发动、引导学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六)各学院:负责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接受毕业生代偿资助的申请,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向学生工作处报送相关材料;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名单向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寄送《桂林理工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获准通知书》;协助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核、签订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处跟踪管理毕业生,督促违约毕业生与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并向学校返还代偿金。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代偿办法
第八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九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条 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个人申请。申请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院审查。各学院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当年10月15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三)学校审核。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审查学生申请资格,确定学校拟获代偿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上报材料。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公布名单。学校接到广西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名单,并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情况、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六)实施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教育厅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代偿经费分配下达给学校,由学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代偿的毕业生,应先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自行支付未取得代偿资格前的贷款本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后,不需再支付贷款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代偿后管理。
(一)各学院需在每年6月2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书面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于6月30日前统一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并请就业单位协助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动态。同时要专门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三)学生工作处要建立起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负责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要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本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重新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书,自行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工学院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桂工院学〔2007〕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