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获奖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11:27 作者: 浏览量:[]



桂林理工大学获奖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为激发广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怀感恩之心,立报国之志,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用实际行动回报党、政府、社会和学校的关心关爱,努力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活动的对象

获得由各级政府、社会慈善机构、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包括: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

(三)获得学校所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的学生;

(四)获得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

(五)获得学费减免和特殊补助的学生;

(六)获得其他类别奖助学金或资助的学生。

、参加活动的内容

主要指参加校内外组织的非计酬的公益服务活动,包括:

(一)校内组织的演出、比赛、双选会等各类活动中的义务服务工作;

(二)校内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的义务用工活动;

(三)学校及社会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性活动,如暑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服务,到敬老院、福利院等地服务,为残障人士服务,无偿献血等活动。

三、活动的时间要求

学生在获得奖助学金后一学年内要求完成一定量的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规定时间为:

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时数(小时)=受助金额÷200

其中参加校内公益服务活动小时数不得低于规定时数的60%,校外公益服务活动可以用校内公益服务活动充抵。

四、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获奖助学生应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校内外公益服务活动,在实践的过程中锻炼提高自身,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饮水思源、感恩回报”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各学院要成立获奖助学金学生“公益服务活动队”,指派专人负责,统一组织受资助学生公益服务活动。为便于组织协调,各学院可根据年级、专业或公寓住宿情况分成若干个服务分队。

(三)学生可主动在校内或校外自行联系参加公益活动,也可由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由学生填写《公益服务活动手册》并由相关部门按第五点之规定对活动时效予以认证。

(四)学生参与公益服务活动情况的确认。每次活动结束后,学生应主动将活动情况自行录入学生管理系统。次年630日前,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须对个人学年内完成公益服务活动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提交《公益服务活动手册》,由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学校将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记入个人档案。

(五)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享受国家奖学金、特困补助、学费减免以及各类针对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获奖助学金学生如在一学年内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时间低于规定要求的,将在下一年度奖助学金评定时酌情考虑,并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的扣分。超额完成公益服务活动的,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给予相应的奖励分。

五、公益服务活动的时效认证

(一)学生个人联系的校内或校外的公益服务活动,必须先报所在学院服务活动队负责教师审批同意,活动时效由组织部门予以认证。

(二)学生参加由所在学院组织安排的公益服务活动,活动时效由学院服务活动队负责教师予以认证。

(三)校团委安排参加的公益服务活动,活动时效由校团委予以认证。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安排,活动时效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予以认证。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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