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展期还款协议签订相关事宜的函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12:54 作者:贷款办 浏览量:[]



鉴于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实际情况,对2012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展期还款协议签订相关要求如下:

1、具备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仍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于毕业之前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待正式入学后再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还款协议》(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展期协议”);

2、入学后签订展期协议需提供的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书》原件,需由原就读学校资助中心盖章确认;

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必须由所在攻读学位的学院盖章确认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持原件核对;

④学生证复印件1份,需持原件核对;

⑤《就读情况证明》原件,必须由所在攻读学位的学校及资助中心盖公章确认;

⑥《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委托书》原件。如去外地上学的无法回桂林签订展期协议的借款毕业生,可委托在桂林的公民代为签订展期协议。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在委托人正式入学后持以上①至⑤共5份材料到银行签订展期协议

3、借款毕业生在签订展期协议之前必须按照还款协议按月还款,签订展期协议后,在展期到期之日前仍由区财政贴息,到期之后由借款学生按照展期协议规定按月还款。各位展期学生必须仔细阅读《展期协议》,充分理解还款事项,不清楚的地方及时电话联系银行。

电话 0773-5810409 传真0773-5819912

地点: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7号,三里店大圆盘向甲天下广场方向200,香格里拉小区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

特此函告!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书》

2、《就读情况证明》

3、《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委托书》

4、《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还款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高新区支行

2012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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