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09〕25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14:11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教〔200925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教务工作  考试管理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124日印发

校对:李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高校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育测量的基本手段,是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基本形式,也是教师教学质量的反映和教学工作的总结与评价。考试有强烈的导向功能,做好此项工作,既可引导学生按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地发展和造就自己,又可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促使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参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考试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各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考试管理中心的安排组织实施,要组织和管理好本学院的考前准备和动员、题库建设和命题、监考人员安排、考试实施、考风考纪管理、阅卷组织、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成绩分析和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试准备和动员

    第三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组织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的课程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试的课程必须按考试管理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任何人不准随意提前、推迟和更换地点,期末考试由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需在课程结束前2周到考试管理中心安排落实考场及考务事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个人都应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各教学单位在期末考试前应组织教师学习本规定和监考规则,并根据考试管理中心的要求和安排,布置本单位的考试管理工作。各年级辅导员应在学生中强调考试纪律,组织学生学习考试规则。

第五条  学校上级单位所举行的统考和统测,由学校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考务工作,各教学单位应全力配合考试管理中心工作。

第三章  试题库建设与命题

    第六条  各教研室应把试题库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试题库建设必须按照建库要求、采用引进试题库或自建试题库两种方式进行。试题库建好后,各学院和考试管理中心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试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根据教材、大纲要求的变化及对考试结果的分析,适时进行调整和修改,使试题库逐步趋于完善。

    第七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能力的要求,选用适当的考核形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需经主讲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第八条  考试命题一般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应做到: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采用试题库命题,没有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原则上由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所有的考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填写“命题质量分析及审核表”)方可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和学生选教课程(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考试,必须由开出课程的学院教研室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并制定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命题内容限于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但取样要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大;

(二)既要注意考核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综合分析,综合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三)要注意题目的难易程度搭配,题型多样,以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及差异程度;

(四)试题份量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不要偏重或偏轻。

    第十一条  各课程在命题时,至少同时拟定份量和难度基本等效的两套试题(AB卷),需用楷体或仿宋体在统一命题纸上誊写或打印,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以免误写。每份试题都必须附有评分标准,应于考试前10天送交到考试管理中心,由考试管理中心抽取一份做正考卷(另一份做补考卷),并组织印制。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120分钟,特殊情况由任课教师决定经教研室批准并报考试中心备案。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各题分一般为整数分。

    第十三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的统考由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命题。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五条  在册学生(或在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凡办理了选课手续的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可参加课程考试。凡无故缺课(含实验课)达到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视为不具备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应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交学生所在的学院办公室,经学院办公室审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上报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并通知到学生。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成绩报告单上应注明该生“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七条  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及格的必须申请重新选读该课程;选修课程以及独立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设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在修业年限内必须申请重新选读。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设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读该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或因重新选读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不能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因病者必须附上学校医院请假证明),经学院教学秘书审核、领导批准后到考试管理中心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考论处。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学期正常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未办理有效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期考核、补考或参加考试后不交答卷者或考试作弊和严重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新选读。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回校参加课程修读考试,如发现作弊,不得参加补考和再次申请课程重新选读。

第二十一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考生应衣冠整洁,遵守考场纪律,按考试规则的要求参加考试。

第五章  监考安排及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非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考试,监考人员由所开课的学院安排。期末考试周集中统一进行的考试,一般由所开课的学院指定。人员不够时,由考试管理中心与学生所在的学院协商安排。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考试管理中心根据教学进程予以安排,学院办公室应事先将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监考人员。若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根据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该提前一天领取试卷(学校统考的试卷于开考前半小时到考试管理中心领取),要准时到场,合理安排考位(隔列安排),严格考场纪律,认真执行监考规则,并做好考场记录,保证考试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试巡视制度,巡视人员由考试管理中心安排,负责检查和监督考试的实施情况。如巡视员发现学生作弊行为与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有关,将视情节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监考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既要严肃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蔼热情地对待考生。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按隔列合理安排考位,随机贴上带有考生照片的名条,并清理考场。清场时,监考人员必须仔细检查桌面、抽屉及座位周围是否有书籍、笔记本、纸张或其它可疑挟带物,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进入考场。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它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与座位名条是否一致(对于无有效证件进入考场的考生,应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读考试规则,发放试卷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开始考试时间5分钟。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试卷印刷错漏除外),不准在考场内评说考生答卷。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倾向时,必须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发现考生违纪时,必须立即制止;发现考生作弊时,应当场宣布其考试作弊,立即停止该考生的考试,并责令作弊者离开考场,同时按照考试记录表的要求如实地做好记录并于考试结束送考试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坚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将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和当场阅卷,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考试时间一到立即逐个收齐考生试卷,并检查是否有误。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考试记录表,并放入试卷袋。

第七章  考试规则

    第三十三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考试。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迟到超过20分钟以及不交答卷者,均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擅自调换考试座位以及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不予承认)进入考场,并一律按指定座位就坐,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备核查。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考生只允许携带该场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一律不允许携带书籍、笔记本、纸条、手机及电子设备等;开卷考试只可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及笔记。

    第三十七条  考生进场考试,在开考半小时后方可交卷。考生在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国家考试按考试指令执行。考试时间结束,必须立即交卷,不得拖延。已交卷学生不允许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下列行为视为考试作弊:

(一)代考或请人代考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传、接物品或交换传递试卷、答案、草稿,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考后私自篡改试卷、答案及成绩;

(六)考后带走试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监考人员认为已构成作弊的交头接耳、打手势、传递暗号及其它行为的;

(八)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三十九条  凡是作弊者,一经发现,当场终止考试、离开考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监考人员可责令其改正,不听劝告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恶劣者按旷考论处,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下列行为视为考试违纪:

(一)不带有效证件或提前进入考场的;

(二)擅自携带书籍、笔记本、纸条、手机及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的;

(三)擅自调换考试座位或不按指定座位就考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或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考场的;

(五)不按时交卷或擅自提前拆卷的;

(六)监考人员认为的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教研室务必组织好阅卷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必须组织统一阅卷,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

第四十二条  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对考试卷面成绩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填写《课程教学总结》。

第四十三条  成绩评定之前,主讲教师应提供平时成绩,总评成绩的评定为:

确定为考试的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确定为考查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单独开设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公共选修课、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等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

确定为考试的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的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占3040%,考试成绩占6070%,具体比例可由教师确定,但平时考核成绩不能超过40%。确定为考查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平时考核成绩与考试成绩各占50%。

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笔记、课外作业、参加课内活动的情况以及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要按照国家健康标准结合考勤与早锻炼进行综合评定。如有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方可申请免修。

第四十五条  各课程的期评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统计登记好,并由任课教师在教学管理系统内录入成绩,在成绩单上签字后报开课所在学院办公室两份,再由各学院办公室统计整理后报考试管理中心一份,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对成绩单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教师上报成绩后,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的,评卷教师可提出书面更改报告,经教研室同意后交考试管理中心与开课所在学院办公室各一份。学生对成绩确有异议者,可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批准后,由考试管理中心组织教研室核查。

第四十七条  批准缓考的学生在成绩报告单上应注明该生“缓考”字样,缓考成绩按课程期评成绩评定。凡未办理有效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补考或学生参加考试后不交答卷或考试作弊和严重考试违纪者,该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予以公布,教师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查询和求情。

第九章  考试档案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完成学生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评定后必须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含考试效果分析),并按规范做好学生考核材料的整理工作,将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学生答卷、考核成绩单、课程教学总结、考试记录表各1份装订成册后交开课所在学院办公室,由各学院办公室统计整理登记后于下学期开学初交考试管理中心。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桂工院教〔2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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