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09〕27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14:04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教〔2009〕27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教务工作  学习管理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李  衡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学习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课堂学习与自习管理

   (一)课堂教学上课铃响后,学生应立即就位坐好;教师宣布上课后,全体学生要起立致敬,在教师答礼后坐下。

   (二)学生进入教室必须仪表整洁,严禁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教室。

   (三)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时间不准随意进出教室。非本校学生和未经批准听课者,不准进入教室听课。

   (四)尊敬教师,认真听课。上课和自习时,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准高声喧哗,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严禁接打电话,严禁吸烟和吃东西。

   (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杂物。

   (六)爱护公共财物,不准在门窗、桌椅及教室内外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教室内配备的课桌和设备,不准搬出;损坏门窗、私自拆取照明和电器设备者,按章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课堂与自习纪律者,教师和学生都有责任予以制止,拒不接受批评和劝告者,可令其退出教室;严重影响课堂与自习纪律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实验学习管理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二)实验前,必须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实验。

   (三)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 方可正式实验。

   (四)实验时要严肃认真,仔细观察,认真做好实验数据记录。不许喧哗吵闹和做其他与实验无关的事,不许乱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得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五)实验时要特别注意人身与仪器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如发现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 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教师指挥,不惊慌失措。

   (七)要注意节约水电及其它材料,实验中,要爱护实习试验相关设备,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及时报告,以便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并照章赔偿。

   (八)实验结束,做好所用仪器、设备的清点、复位及实验室清洁卫生工作,关好水、电、门窗。

   (九)严禁擅自拿走实验室的实验用具和物品。如发现有盗窃实验室的用具和物品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习管理

   (一)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实习、课程设计、集中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

   (二)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参加各类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无故不按时参加的,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及往返途中,未经带队指导教师批准,不准擅自离队。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队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学生在进行实践教学环节学习期间,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密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所带保密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本人所用 记录保密资料的记录本按有关保密条例管理。

   (六)学生必须按照各类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学习任务,并接受考核。

(七)学生外出实习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乘车安全规定,听从指挥。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考勤和请假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劳动、军训、形势教育与规定参加的会议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利用节假日离校外出一天以上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考勤

    1.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并办理有关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学生未经请假外出不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的统一活动,每天按旷课6学时、每周按旷课3 0学时计算(法定节假日除外)。

    3.学生课堂(实践性教学环节)教学考勤由任课(指导)教师负责,采取小班点名,大班抽查等方式进行,教师每月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1)在校学生旷课,其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算;

   (2)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以迟到早退论处,迟到、早退(或迟到加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以旷课论处。

   (3)学生虽到课堂,但不认真听讲(如睡觉、说话、吃东西、看其它书刊,不认真回答教师提问甚至做出其它无理行为等),经教育不改者,教师有权令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论处,若继续无理取闹,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学生其他教学活动的考勤由各年级辅导员负责,每月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一次。

    5.考勤工作由各学院教学秘书具体管理。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及班长应积极配合,做好考勤工作。

   (三)请假与销假

    1.请假事由

   (1)病假:学生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学校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要持有证明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要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到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

   (1)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确因事情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者,应事先电话请假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离校。凡未办理有效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3)学生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院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者由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院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和学生工作处处长共同批准。

   (4)临时性上课(含体育课)请假,由学生本人或班干部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必要时教师可令其出具有关证明。

   (5)校外活动期间,学生请病、事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带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由带队教师报学院,经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为有效。

   (6)学生请假申请被批准后,须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批条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备案。

    3.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向所在学院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凡未办理有效销假或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五、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桂工院教〔200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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