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09〕23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教务工作 证书管理 办法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李 衡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维护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证书信息准确无误,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本专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管理部门为:普通(应用)本科由教务处负责;高职高专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分校)、应用技术学院负责。
第二条 学校每年向区教育厅上报《本专科预计毕业生名单》以前,将本专科预计毕业生名单发放给各学院教学秘书,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每位毕业生必须认真核对并签名,不得有误。各学院务必按时将《本专科预计毕业生名单》交回学校证书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按已核对处理。
第三条 学校每年将本专科预计毕业生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四条 负责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收回的《本专科预计毕业生名单》上的有关详细信息,组织制作证书、粘贴照片。证书制作要确保证书信息准确无误,填错或损坏的证书不得撕毁、丢弃,经管理部门领导审查、登记后销毁。
第五条 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复核、校对证书存根、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负责办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上加盖钢印、学校公章、校长印章、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打印证书编号等工作。
第六条 证书保管必须实行专人负责,证书必须放在专用保险柜内锁好。每次拿出填写、粘贴照片、核对、编号、盖印和收回放入保险柜前均要清点、核对数量,发现差错,及时查找。
第七条 学校举行毕业生毕业典礼后,由各学院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必须本人到所在学院当面签字、领取证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领取者,必须书面委托别人代为领取,代领者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方可领取。
第九条 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经证实确已遗失、损坏的,可向证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有关证明书,不再补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桂工院教〔2005〕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