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10〕4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高职高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高职高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学籍管理 高职高专学生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月26日印发
校对:蔡茂军 录入:黄敬秀
桂林 理 工 大 学
高职高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程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在我校接受高职高专学历教育的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桂林理工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桂林理工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的,将丧失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制
高职高专专业的学制为三年。
第九条 修业年限
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入伍等)为五年。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学生在籍时间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才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已学满2年课程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停学时间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因原专业停招,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四)学校确认该生学习认真,但该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经学生同意,对部分学生进行专业调整;
(六)申请转专业时间应在第一、二学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不在规定的转专业时间提出转专业者;
(二)拟转入专业人数已满,不能再接受学生者;
(三)按学校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审批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学申请审批手续,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换专业的申请审批手续按《桂林理工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换专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在籍期间只能转换专业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后,可根据其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标准,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过的教学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部分或全部承认学生已取得的成绩。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和免修
第十六条 选课原则
(一)学生应在第二至第五学期根据教务部门的安排选修公共选修课,而且每学期只能选读一门公共选修课;
(二)学生在选课时,不得选修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有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公共选修课;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重复选修相同公共选修课;
(四)若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规定人数(公共选修课40人,专业选修课20人)时,该课程不开设,由教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系部和任课老师,并通知学生改选;
(五)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如要改选或退选,必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上课两周后不得改选;
(六)学生必须通过3门公共选修课程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一)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必修课(实验教学环节和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包括在内),通过自学等途径已经掌握,可向任课教师出示自学笔记并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研室审查、系部复查、教务部门审批,可以免听该课程,并根据正常教学计划,随教学班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和实验教学环节成绩综合确定。
(二)学生因伤病暂时不适合参加体育运动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学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部门审批后可以不参加体育课的运动,但必须跟班听课。经学校医院证明确认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可免修体育课。
(三)“两课”及选修课程(含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能免听,必须随所选课程跟班学习。
(四)经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课程修读与免听按《桂林理工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换专业实施办法》实施管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试由教务部门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具体安排,考查课和体育课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成绩。
第二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军事训练等要单独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的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必修课的考查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分数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公共选修课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记分。
确定为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具体比例可由教师确定,但平时考核成绩不能超过40%,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成绩构成比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课程所属系审查,教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确定为考查的必修课程考核的评定根据平时听课、完成实验、笔记、课外作业、参加课内活动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情、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凡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课程补考的成绩评定为:卷面成绩60分及以上者计为60分(或及格),卷面成绩不及格者按卷面实际分数(或不及格)记载。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申请重新修读该课程;公共选修课以及课程设计考核不设正常补考,不及格者在修业年限内必须申请重新修读。
重修学生少于20人的课程不另组织重修班,学生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其他年级听课或在教师指导下自学,并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学生重修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系。未经批准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学生重新选读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与听课所在班级正常考核同时进行,若考核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经教务部门同意,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学生各种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予重修,但允许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可向学校教务部门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关证明(请病假者需有学校医疗结构证明)事先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办理有效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或学生参加考试后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新选读(但实践教学环节须在结业后才能重新选读)。
学生未办理有效手续而不参加未及格课程补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严重考试违纪者,该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新选读;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含实验课、实习、实训)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重新选读。
第七章 升格与重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经过一定选拔程序可以升入本科学习(具体规定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必修课程达到四门及四门以上(未达到八门)经考核不合格者,或入学后累计必修课程六门及六门以上(未达到十门,专业选修课程两门折合为一门必修课程,体育课、公共选修课程除外)不合格者,编入下一年级重读。
第三十条 学生重读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同一年级不能连续重读两次。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生自愿应征入伍,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年;
(五)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说明休学原因(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经系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核,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需延长休学年限者,必须逐年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休学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药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在期满后一周以内向所在系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负责人、学院学生科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期满,必须提交住地(单位)有关部门对学生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
(四)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休学半年以上而又未满一年要求复学且符合条件者,允许复学,但必须跟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复学,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八门(含八门)、或入学后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十门(含十门)者;
(二)连续重读两次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超过修业年限者;
(四)超过复学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五)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麻风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未经批准逾期开学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本人坚持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高职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高职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如本人不在或拒收,则送(寄)达其家庭。属于学生本人坚持申请退学者,须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系负责人同意,教务部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学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退学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最终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年及以上)。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全部合格,德、智、体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给予学生做出毕业鉴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制期满或修业年限期满时,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全部合格的,自愿提出结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其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可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申请跟班重新选读,并按规定缴费,全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
学生在学制期满时,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结业,本人如不愿意延长在校修业年限,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肄业后不得参加课程补修或实践性环节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九级学生起开始实施,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教〔200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