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2009〕83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校园管理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0月28日印发
校对:闫安名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治安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在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人员进行的安全秩序、防火、防盗、交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学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未经门卫允许的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来访会客者须到门卫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出入校门的车辆、物品,非经门卫许可,不得出入校门。
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楼前或楼内等非停放场所随意停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证明信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
二、港、澳、台以及外国新闻记者须通过港、澳、台办公室或外事部门批准,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持有记者证和我国政府外事部门开具的采访许可证;
三、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动,并立刻离开学校。
第六条 禁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张贴大小字报、传播非法出版物或音像制品;禁止私设广播站和电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告示、启事、通知、广告、宣传招贴等应张贴在张贴板上。个人、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会同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禁止在任何场所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八条 校内单位部门举办的各种赛事、舞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一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持秩序,严格遵守规定时间;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
第九条 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及亲友一律不准在校内办公室、教学楼内留宿过夜。但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留宿。留宿人员离校时,须到保卫部门注销登记。学校集体宿舍和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宿客人,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不准酗酒、摔砸酒瓶、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严禁学生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从事赌博等活动。
第十一条 每天13:00至14:30和23:00至次日6:00,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打球、唱歌、跳舞、弹奏乐器、播放音响等从事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男女同学交往举止要文雅,行为要端庄,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勾肩搭背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要爱护各种教学设施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丢弃废弃物品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内从事无证经商活动;经保卫部门批准临时设立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猪、羊、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按桂林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实施圈养,且确保其不扰民。
第十六条 全体师生员工、家属以及外籍专家、临时来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离校、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对经批评教育不改、态度恶劣或屡犯者,对学生,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教职工,将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非本校师生将依照有关规定,送交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桂工院〔2005〕 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