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09〕31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计划生育管理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2日印发
校对:崔以昕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桂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校学生中加强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和管理,使学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
在校学生。
二、关于结婚
(一) 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持结婚证明到本学院登记,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提倡、鼓励晚婚。
(二)在本规定发布前入校的学生,凡是已婚的都应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并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申请生育
(一)鼓励晚育。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应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后方能怀孕生育。
(二)已婚男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在其配偶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出具初婚、未育、未抱养的证明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已婚女生要求生育一胎的,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在填写已婚育龄妇女卡后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其毕业时应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在读期间生育的,经申请同意可以休学一年。
(四)入学前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包括已婚已育)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
四、违纪处理
入学前已婚学生不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擅自怀孕生育、结婚后不在学校登记备案的、入校前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不到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办“托管”、“移交”手续的,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桂工院学〔2005〕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