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09〕31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20:51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学200931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计划生育管理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922印发

校对:崔以昕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桂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我校学生中加强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和管理,使学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

在校学生。

二、关于结婚

(一) 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持结婚证明到本学院登记,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提倡、鼓励晚婚。

(二)在本规定发布前入校的学生,凡是已婚的都应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并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三、关于申请生育

(一)鼓励晚育。要求生育的已婚学生,应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后方能怀孕生育。

(二)已婚男生要求生育一胎的,在其配偶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出具初婚、未育、未抱养的证明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三)已婚女生要求生育一胎的,须提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在填写已婚育龄妇女卡后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其毕业时应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在读期间生育的,经申请同意可以休学一年。

(四)入学前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包括已婚已育)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

四、违纪处理

入学前已婚学生不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擅自怀孕生育、结婚后不在学校登记备案的、入校前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不到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办“托管”、“移交”手续的,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桂工院学〔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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