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11〕30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2日 21:16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学201130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热水
供应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


 

 


  

主题词:学生公寓  热水供应  用电安全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62日印发


 

校对:                              录入:杨微梅


 

桂林理工大学

学生公寓热水供应


 

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的管理,保证热水供应系统和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杜绝浪费现象,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规章和《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桂理工学〔200942号)、《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桂理工学〔2009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热水及电的供应。热水供应时间为每天1730-21:30,如用水量较大,则以水箱的水用完为止;电的供应时间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桂理工学〔200942号)进行供应。学生应自觉爱护学校统一配备的水电设施,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对破坏水电设施的学生,后勤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系统和用电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致力于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种消防设施非发生火灾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严禁破坏消防设施,一经查实,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炉、取暖器、电熨斗、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火锅、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毯、豆浆机、卷(直)发器、蓄电池式应急灯等。违者将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没收或代为保管,同时对持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同一宿舍被检查出一学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器的,取消该宿舍集体或个人当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  带入公寓并允许使用的电器必须是国家认可的标有“CCC”认证的合格产品。禁止在公寓区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生产日期)电器产品、伪劣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违者予以通报批评。如有因使用不合格电器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使用者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擅自拆卸公寓楼内的各类电器设备,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线缆。违者按照损坏公共财物行为处理,并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桂理工学〔2009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特别是从电风扇或厕所灯头处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沿床边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将其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化妆品等易燃物品。电源线不得悬空接驳,严禁将电源线缠绕在床头、椅子等部位。违者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宿舍成员离开宿舍须关闭电灯、电扇,断开所有用电器的电源。


 

第十条  公寓配套电器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公寓楼值班室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因擅自修理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当事人自负。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学生公寓内的消防和用水、用电安全情况,各宿舍成员要积极配合检查,不得阻挠,对蓄意阻挠检查,攻击检查人员者将视情节轻重程度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所有因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电器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故者,由违章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逃避用水、用电准确计量的行为均属于偷盗行为。凡逃避用水、用电准确计量的,后勤和学生管理部门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责任人能提供准确的用量数据的,除补缴全部费用外,还按相应收费标准价格的1-5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责任人不能提供准确用量数据的,按所在楼栋每生平均一个月用量的2-5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一切损坏水电设施的行为均属于破坏公物行为。对于损坏水电设施者,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桂理工学〔200936号)中第三十三条第八、九款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损坏水电设施的损失数额由后勤部门依据被损施设市场重置价确定。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由学校职能部门组成责任认定小组对责任进行认定。第一序列认定为责任当事人;第二序列认定为责任当事集体,即如责任个人无法认定时,由该宿舍成员集体承担责任。一旦认定,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集体)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引起火灾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所有学生公寓使用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学工、保卫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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