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11〕50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2日 21:20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学201150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桂林理工大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


 

主题词:学生工作  学生安全教育  管理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825日印发


校对:欧阳胜权                         录入:杨微梅


桂林理工大学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着保护学生、教管结合、明确责任、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妥善处理的原则,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对学生的一项经常性的教育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宣传、保卫、后勤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参与和配合,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特点,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贯穿学生入学到毕业的教学和日常生活的相应环节和过程中。在节假日、外出实习、大型活动前做到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利用安全事故的实例教育学生,并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和有关规律,不间断地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安全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高度重视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困扰、消除心理障碍,保持健康心态,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游泳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游泳安全的要求,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嬉水、玩耍等,不会水性的绝不擅自下水施救。在正规游泳馆游泳时,也要正确估计自己的水性和身体条件,不逞强、不抱侥幸心理,不在水中打闹,不在酒后、身体不适或体力不支时下水。


第八条  财物安全


(一)防盗窃。出入宿舍要随手关门;宿舍钥匙妥善保管,不外借他人,不私自更换门锁;不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别是校外人员和异性;对形迹可疑的人员应提高警惕,认真盘查并及时报公寓管理员或保卫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或随手放置贵重物品等,不将银行账户(卡)密码告知他人,以确保财物安全。


(二)防诈骗。自觉提高警惕,不贪图便宜或不当利益,不轻信他人,不将银行帐户(卡)密码、家庭情况等各种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遇事要先与学校方面联系,谨防他人乘虚而入;一旦发现行骗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用电防火安全


(一)学生宿舍用电安全参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及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离开宿舍时务必关好宿舍门窗,关闭照明灯、电源开关及水笼头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外出活动安全管理


(一)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学生非寒暑假期间离校,若当日不能返回,均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并明确外出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2、学生外出请假或参加实习实践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期间请假的,参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病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持有关证明。


4、学生请假期满须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在外出前持有效准假证明,在所住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外出手续,在返回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销假。


(二)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经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竞赛等,由学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3、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学生组织或社团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经学生组织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4、所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学院、班级或部门必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


5、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6、严禁学生个人或代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7、如有学生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三)外出安全


1、外出活动以就近、安全为原则,结伴而行,主动学习掌握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乘车时做到不将头手伸出窗外,遵守“先下后上”规则,遵守“四不”原则(即不搭乘“三证”不全的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老爷车”、不搭乘驾驶员有酒后、疲劳等问题的车辆)。


2、外出路途中要提高警惕,注意自身财物安全,防止不法分子盗窃、诈骗财物;在回家前要将时间及乘坐的车次事先告知家人,途中不要轻易把自己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电话等重要个人信息告诉陌生人。


3、外出活动必须按计划行动。若发生意外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与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取得联系。


4、不到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游玩,不从事各种冒险性活动,不在林区生火野炊;遵守活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或风俗习惯,遇事礼让,避免与校外人员发生磨擦或冲突。


5在校内外从事实验实习、科技项目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单位、指导人员或导师、管理人员、带队老师、负责同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按相关规程和各种安全规范开展活动。若因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学生伤亡或致残的,由相应的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安全


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参照《桂林理工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饮食卫生安全


不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店和流动摊点饮食;不食用陌生人赠予的食品。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安全


(一)参加勤工助学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量力而行;应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规避风险。


(二)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主动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


(一)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关于网络和计算机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二)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严禁因此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在使用计算机时,应提高警惕,防止网络诈骗。


第十五条  身心安全


(一)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的,一要及时诊治;二对于原已发现的,学生本人及家长要主动告知学校、老师,不隐瞒相关情况;三要视具体情况避免或量力而行参加相关运动或活动;四要及时配合学校要求做好学生身心健康关护的相关工作。


(二)了解握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及其危害性,掌握艾滋病的预防方法,珍爱生命,远离艾滋。


(三)学习掌握国家对毒品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贩毒吸毒。


第十六条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一)不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及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不赌博,不酗酒,不打架斗殴。


(三)不传播、复制和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组织者责任的权利。

  (一)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违反纪律或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发生事故的;

  (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


(四)学生自行外出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五)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但未告知学校的;


(七)其他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的。


第十九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者,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生病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学生因病或因伤住院,应及时告知辅导员、班导师和所在学院学工办,学院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及时了解学生病情或伤情、通知家长,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学院主管领导接到通知后应协助家长做好处理工作,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校领导。


(二)学生因病或因伤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情反复在短时不能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2、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短时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3、因传染性疾病须隔离治疗而不能在校学习的;


休学学生的学籍、待遇和治疗按照学生休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1、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的;


2、因恶性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病情易反复且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3、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因精神病、癫痫病退学的,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对因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家长或监护人领回退学学生后,若学生再次返校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校将为学生参加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桂理工学〔200945)同时废止。


二十三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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