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广西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我校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掌握评审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
各学院要对照相关申请条件和下达的分配名额,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核查无误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及汇总上报,并存底备查。
二、工作进程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进程
9月14-25日 辅导员、班主任召开班级会议,完成国家奖学金的申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材料。
9月26-30日 学院公示,确定初评名单。
9月30日 下午下班前,学院向学工处上报国家奖学金申报材料。
10月1-7日 学工处审核各学院上报国家奖学金等材料。
10月8-12日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
10月13-15日 学工处汇总材料,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公室。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进程
9月23-30日 辅导员、班主任召开班级会议,组织学生完成各项 奖学金的申报工作。
10月1-8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材料。
10月9-13日 学院公示,确定初评名单。
10月14日 中午下班前学院向学工处上报各类奖学金材料。
10月15-16日 学工处审核各学院上报各类奖学金材料。
10月17-21日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
10月22-28日 学工处汇总材料,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公室。
三、各项奖学金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程序与时间
1、国家奖学金报送时间
各学院于9月30日上午下班前完成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工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邮箱:gdb@glut.edu.cn)。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报送时间
10月14日中午下班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有关材料报学工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邮箱:gdb@glut.edu.cn);将国家助学金有关材料报学工处勤工助学办公室(邮箱:qgzxb@glut.edu.cn)
(二)各学院需报送的材料
1、国家奖学金
(1)组织参加评选的学生填写《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请按附件3格式填写。
(2)学院填写《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附件5格式填写。
(3)学院按附件6格式排版《××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组织参加评选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请按附件4格式填写。
(2)学院填写《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附件7格式填写。
(3)学院按附件6格式排版《××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3、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组织参加评选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请按附件4格式填写。
(2)学院按附件8格式填写《 学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3)学院按附件6格式排版《××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4、国家助学金
(1)组织参加评选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请按附件4格式填写。
(2)学院按附件9格式填写《 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3)学院按附件6格式排版《××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三)报送要求。
1、所有材料以纸质材料(除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材料须一式三份外,其他奖学金个人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请加盖公章。
2、学院按附件10格式填写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审情况报告。
3、各学院电子稿压缩打包后报送到国贷办邮箱,并注明标题“××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4、各类表格务必按照指定的格式填写,不能自行更改表格的样式;所有材料负责老师一定要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其中国家奖学金材料将会上报教育部,其它材料将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5、附件5、7、8、9用excel表格上报,其他用word文档上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国家奖学金需教育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后才可发放。各学院必须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每人限1页,证明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材料除外)。每项奖项纸质材料需按照总表排列序号上交。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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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根据《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 2016〕 8 号)精神, 从 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科和本科,下同)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原资助标准取消。我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以下简称:“贫困户学生”) 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 4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综合困难程度等因素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
(三)学工处将负责对各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因学院把关不严造成申请材料不通过,并由此造成学院获奖名额损失的,其责任由学院自行承担。
(四)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奖学金评定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作用,在整个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标准,认真审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本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附件: 1.2015-2016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2016-2017学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另见表)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模版)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国家励志、区政府及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5.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6.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7.2015-2016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8.2016-2017学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9.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
10.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审情况报告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