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09〕43号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10:45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桂理工学〔2009〕43号

为切实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2007〕4号)有关加强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经学校批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指学生短期或长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三条 对家住桂林市区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周末回家住宿,但每次须事先向本学院学工办分管辅导员请假。学生在桂林市区内走访亲友或者临时外出有事时,一般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需外宿的,须事先向本班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负责核实由学生所提供亲友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或外出地点、事由、联系方式等,学生获批准后方能外宿,返校后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

第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家庭或直系亲属住所距离学校3公里范围以内且交通方便的学生;

(二)由于身体原因(患有传染病、神经衰弱或残疾等)不适宜宿舍集体生活的学生,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需提供医院证明);

(三)已婚学生;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校外住宿书面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填写的《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三)学生父母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的《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五)桂林市区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父母或直系亲属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租住房屋同学需提供租借住房协议、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出租房主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租房具体地址及房主联系方式等;

(六)因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病历卡原件、复印件和就诊收费收据等);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学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二)学院学工办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后,经初审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须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学生和家长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租借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向学生及家长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做好记录。

(三)学院学工办在向学生及家长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及家长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本办法第五条中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全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经学生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批准后相关材料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并注销学生校内住宿。

(四)上述手续和材料不齐备或学生申请情况经核查不属实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在校外租房的,应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二)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家长应随时了解学生在校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三)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相关安排。

(四)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学院报告自己校外住宿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学生更改校外住宿地点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新的住房相关材料交所在学院学工办、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学工处、保卫处和所在学院对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在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时,外宿学生作息规范得分和早读、早锻炼成绩最高标准只能按良好记。

第八条 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办法,或不履行自身承诺,或未按本办法办理手续擅自到校外住宿的一律按照《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限期在三日内回校住宿,以后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寝室床位,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且不能私自回校住宿,如私自回校住宿,则按“外来人员私自留宿”处理,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第十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建立登记走访、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申请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申请人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每年6月份)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特殊情况由各学院学工办向校学生工作处说明。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按月计算应交住宿费,住宿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第十二条 学校每次批准外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校外住宿学生在被批准外宿时间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应主动向所在学院申请期满之后的续住或返校住宿安排,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延期不办理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 《桂林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学〔2007〕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桂理工学〔2009〕42号

下一条:桂理工学〔2009〕44号

关闭

邮箱:

部长信箱:gutxgbz@126.com

电话:

0773-5896458(屏风)

0773-3696960(雁山)

地址:

桂林理工大学(雁山校区)行知楼B座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