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09〕44号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10:44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寝室自备计算机管理规定

桂理工学〔2009〕44号

为规范在学生宿舍内安装和使用计算机的行为,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计算机,使之切实为增强学生学习能力、提高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服务,促进学生宿舍文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生和研究生寝室。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学生宿舍计算机是指由学生在寝室内自行配置使用的台式、便携式等各类计算机,以下简称自备计算机。

第三条 本专科一年级学生寝室内原则上不准使用自备计算机。其他年级学生申请使用自备计算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一学期在校全部课程考试合格;

(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申请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校、院级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三)已按规定缴清应向学校缴纳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 使用自备计算机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寝室自备计算机申 报表》一式两份;

(二)经学生所在宿舍成员、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备案,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公寓管理小区。

(三)确因专业学习需要,须在大一年级配备计算机的,必须以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的名义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自备计算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申请手续完备并经核准使用的自备计算机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统一登记编号,并发放使用许可证,以备管理和检查。

(二)学生将计算机带入公寓时,必须由宿舍管理员按申请登记表进行查验,登记。

(三)每学年各学院须对已批准的学生自备计算机进行重新审核登记。

第六条 自备计算机的使用要求:

(一)未经申请和批准,自备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二)学生使用自备计算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及信息安全的规定。

1、坚定政治立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明辨是非,自觉抵制网上“法轮功”及其他敌对势力的反面(动)宣传,对反面(动)信息坚决做到不信、不传、不跟、不存(帖子);

2、遵纪守法,保护合法、健康、文明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不制作,不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修改、删除、污辱他人合法网站(主页),不浏览、不传播迷信、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非法网站(页);

3、积极参与网络文明道德建设,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网络语言文明、健康,不散布谣言,不捏造事实诋毁、攻击、谩骂、诽谤,损害学校或他人形象;

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5、正确运用网络资源,以学习为主要目的,不沉溺于虚拟时空,不私自组建局域网,保持身心健康;

6、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每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和周日至周四的晚上19:30-21:30),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聊天及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每晚按作息时间规定熄灯后,不得使用电脑玩游戏、看电影、聊天及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严禁在中午13:00至14:30和晚上23:00以后使用音箱和话筒,影响他人休息。

(三)学生使用自备计算机须协调处理好与同室成员的关系,主动与同室成员协商,承担因使用自备计算机而增加的电费开支。

(四)自备计算机属贵重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范;操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严禁私接电源,乱拉电线。

(五)学生对自备计算机进行转让或带出学生公寓,须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生工作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六)学校和各学院将对学生自备计算机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者,可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取消该生或该室自备计算机的申报和使用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因计算机管理、使用不善引起纠纷或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

(三)个人内务、行为规范考评差或所在宿舍被评为不达标宿舍的;

(四)学习成绩明显退步,学期内出现考试、考查不及格现象的;

(五)自备计算机原则上应由其所有人本人使用,如为他人违纪违法使用提供便利,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凡被取消自备计算机使用资格者,由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封存计算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将计算机带出公寓,作妥善处理,学院可对被取消使用资格的计算机先予代管,待学期结束或学生毕业时带离。对被取消使用资格后继续使用自备计算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已受纪律处分的加重处理。住宿学生被取消自备计算机的申报、使用资格后,如确有明显进步,经学院同意,可按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工学院学生寝室自备计算机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学〔2007〕6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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