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学〔2009〕45号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10:41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桂理工学〔2009〕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对学生的一项经常性教育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宣传、保卫、后勤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参与和配合,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将学生的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教育管理计划或要点,根据学生的特点、不同的专业及科类、不同的年级等因素,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特别是节假日、学生外出实习、举办大型活动前适时进行,并利用安全事故的实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同时根据环境、季节的变化和有关规律,不间断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安全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要高度重视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困扰、消除心理障碍,保持健康心态,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游泳安全

学校严禁不习水性者下河游泳,严禁学生到深水区和不明水情、无安全保障措施的地方游泳。

第八条 财物安全

(一)防盗窃。出入宿舍要随手关门;不留宿他人;对形迹可疑的人员应提高警惕,认真盘查并及时报公寓管理员;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委托可靠的人保管,现金应存放银行;不在宿舍内随手放置贵重物品,不将银行账户(卡)密码告知他人,以确保财物安全。

(二)防诈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行骗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用电防火安全

(一)严禁在宿舍私接、乱拉电线;严禁私自更换保险丝,以避免因电线短路触电导致人身伤亡或酿成火灾事故;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管及其它大功率的电器,以避免因超负荷用电引起触电事故或火灾事故。

(二)学生离开宿舍时务必关好宿舍门窗,关闭照明灯、电源开关及水笼头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外出活动安全管理

(一)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1、学生离开学校,无论节假日或非节假日,若当日不能返回者,均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并明确外出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2、请假期限在1天以内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期限在2-3天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批准;请假期限在4-7天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院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期限在8天以上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学院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和学生工作处处长共同批准。

3、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践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期间需请假者,学院可授权带队老师批准,准假权限为3天。

4、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病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持有关证明。

5、学生请假期满须向所在学院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

6、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在外出前持有效准假证明,在所住公寓管理员处办理 外出手续,在返回时及时向公寓管理员销假。

7、以上审批手续文件均由学生所在学院留存备查。

(二)学生集体外出管理

1、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向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经学院党委或直属党支部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举办的重大活动、竞赛等,由学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

3、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学生组织或社团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参加活动学生人数、活动时间、地点、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经学生组织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4、所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学院、班级或部门必须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告诫。

5、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或为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

6、严禁学生个人或代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从事推销、礼仪等商业活动。

7、如有学生无视学校纪律,私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三)外出安全

1、学生外出活动,要尽可能结伴而行,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应搭乘或租用性能良好和有营运资格的车船,严禁搭乘或租用无证经营的车船。

2、外出路途中要提高警惕,注意自身财物安全,防止不法分子盗窃财物,防止骗子利用大学生的单纯善良进行诈骗;在回家之前要事先告知家人自己返家的时间及乘坐的车次,路途中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说话,更不要把自己身份证号、手机、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轻易告诉给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3、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按计划行动。若发生意外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与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学校保卫处取得联系。

4、学生外出郊游野炊,不得在林区生火,必须遵守活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或风俗习惯,遇事互相礼让,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摩擦或冲突。

5、学生在校外实习活动中,须遵守有关纪律和安全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若因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学生伤亡或致残的,由相应的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饮食卫生安全

注意不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店和流动摊点饮食;不食用陌生人赠予的食品,特别要注意防止食物中毒,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要立即送医院抢救,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或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安全

(一)勤工助学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量力而行;应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规避风险。

(二)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

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主动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

(一)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关于网络和计算机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二)学生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因此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学生在使用计算机时,应提高警惕,防止网络诈骗。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并保留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组织者责任的权利。

  (一)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因违反纪律或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发生事故的;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

(四)学生自行外出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五)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事故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但未告知学校的;

(六)其他应由有关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者,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生病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学生因病或因伤住院,应及时告知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学院学工办,学院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及时了解学生病情或伤情,及时通知家长,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学院主管领导接到通知后应协助家长做好处理工作,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学校领导。

(二)学生因病或因伤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1、因病情反复在短时不能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2、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短时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3、因传染性疾病须隔离治疗而不能在校学习的;

休学学生的学籍、待遇和治疗按照学生休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处理:

1、因事故伤残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不能坚持继续学习的;

2、因恶性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但病情易反复且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治愈而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3、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因精神病、癫痫病退学的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对因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家长或监护人领回退学学生后,若学生再次返校造成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将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桂林工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学〔2007〕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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