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 林 理 工 大 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桂理工学〔2009〕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认定工作的原则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副书记(或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组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困难学生认定的条件
凡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200元/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困难学生认定:
(一)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
(二)被当地政府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四)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五)烈士子女;
(六)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七)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八)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九)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十)家庭及成员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一)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在此基础上,对困难学生的认定参考桂林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九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简称“贫困生”)两档。
1、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或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00元/月。
2、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
3、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原则上按在校生的 15%认定,困难学生(简称贫困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 20-22%认定。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第十条 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三)节假日及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四)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存在上网成瘾现象经教育不改;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每月200元;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份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各学院要通过学生大会、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情况,务必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开展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发放《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此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时,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将《桂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班主任或辅导员。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桂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收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时,应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对各班级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通过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会同《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一并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
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学校资助体系中各项政策的推荐资格。学校和各学院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面 资助的原则
(一)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多元混合资助的原则,积极开辟渠道,筹措资金,通过奖、贷、勤、助、补、减、免、缓等多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进行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奖,指奖学金制度。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奖励。同时设立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及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等,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全面发展。
(二)贷,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学校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按《桂林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执行。
(三)勤,指勤工助学制度。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尊、自信、自立,积极参与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筹集资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并给予一定报酬,使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四)助,指助学金制度。学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类助学金等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补,指特殊补助制度。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医疗保险补偿,以减轻学生在上学期间因病、伤住院给家庭增加的经济负担或保证其意外伤害事故能得到及时补偿;学校设立爱心基金和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六)减、免,指学费减免助学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一定的条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程度的学费减免,减轻特困生在校经济负担。
(七)缓,指缓交学费助学制度。学校根据情况对暂时有困难而交不起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缓交,以缓解学生暂时的困难。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允许其在未缴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鼓励学生要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用实际行动回报国家、社会和学校对个人的关心与扶助。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及时报校学生工作处对困难学生档案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一)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及时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各项资助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收回资助资金: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但经同学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此标准的,例如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或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超过 50元的;
(二)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三)对资助不珍惜,资助资金被用于非学习和基本生活所需的;
(四)有抽烟、喝酒等不良嗜好或上网成瘾现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纪律处分或因旷课、早退、晚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两次院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学习不努力,学期内出现两门及两门以上重修科目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外宿的;
(八)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或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中表现不好,工作失职的;
(九)不办理相关手续,无故欠缴学费的。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
(一)要强化自我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二)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上进,刻苦学习,勤俭节约,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杜绝一切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桂林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桂工院学〔2007〕5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