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09〕32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本科英语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本科英语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教务工作 英语教学 办法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李 衡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本科英语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英语教学,提高我校学生英语水平,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学英语本科教学,实施分类要求、分级教学管理。分类、分级教学的要求,主要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分别制定适合我校实际的各级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第三条 大学英语是我校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总学分16学分。我校大学英语教学分A级(较高要求)、B级(一般要求)二级开展教学,课程安排在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4个学分。
第四条 A级学生从大学英语三级学起,前两个学期学习大学英语综合课程,在第三、四学期应修读大学英语中、高级技能系列课程(至少取得其中8个学分),成绩按实际所选课程的成绩登记。B级学生从大学英语一级学起,前三个学期学习大学英语综合课程,第四学期学生可根据学习情况修读大学英语中级技能系列课程(至少取得其中4个学分)或继续修读大学英语综合课程,成绩按实际所选课程的成绩登记。
第五条 学生须从修读起点级别起,逐级修读相应级别的大学英语课程,参加并通过相应级别的课程考核才能取得相应学分、才能继续修读高一级大学英语课程。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入学教育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外国语学院根据测试结果提出修读A、B级学生的建议名单并公示,经学生本人确认、以自然班为单位统计、学院汇总后,由外国语学院审定。
建议名单公示后,学生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外国语学院书面申请到低一级的级别进行修读。如学生希望进入高一级别进行修读,可在建议名单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外国语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英语水平证明材料,由外国语学院审核批准。
第七条 大学英语课程考试由大学英语教研室统一命题,采用“笔试+口试”的方式进行,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口试成绩”进行计算,凡总评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课程学分。凡在所修读级别的考试中,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读该级别课程。
第八条 A级班的学生,任一学期大学英语课程补考不及格的,下一学期编入B级班继续修读,同时还需重修该不及格课程;B级班的学生学期考核总评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升级考试,升级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升入A级班继续修读其他课程。
第九条 A级班的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B级班的学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
第十条 学生如果在第一至四学期的大学英语学习期间未能获得16学分,在后续学期仍可继续修读相应级别的课程,直至取得16学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大学英语本科教学管理办法》(桂工院教〔200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