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09〕31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13:28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教200931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教务工作  第二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  主辅修  办法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124日印发

校对:李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努力扩大知识面,我校实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制和主辅修制。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制

(一)第二专业制:学生在修业期限内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以另一专业作为第二修读专业,并系统地修读完第二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和全部专业主要课程、专业主要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主要课程的课程设计与课程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等),完成第二修读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并获得规定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可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发给学校印制的第二专业证书。

    (二)第二学士学位制:学生在修业期限内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获得另一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第二修读专业)的毕业资格,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发给学校印制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三)主辅修制: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又修读完另一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如修读的主要课程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学分,可获得辅修课程证书。

    二、修读条件

    (一)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修读条件:我校在籍学生学习确有余力,学年操行评定均在良好以上,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无不及格课程,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计算机知识与能力测试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联合考试一级,体育考核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要求者,均可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必须跨一级学科门类(如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修读。

    (二)辅修专业(课程)修读条件:我校在籍学生学习确有余力,学年操行评定均在良好以上,累计学分绩点达到3及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三)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学科专业为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辅修的修读专业。

    三、申请时间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修读条件的学生,在每个学期开学第一周向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将审批表送交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学管理科,由教学管理科将修读学生名单送交第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并向学生发放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修读证。

    (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学生凭修读证到其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选课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选课手续。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将学生选课名单分别通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将选课学生考核成绩分别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及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三)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对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每学期期末审查学生继续修读的资格,向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提交审查结果,并通知修读学生。

四、教学管理

    (一)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时,对于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并且教学要求与第二修读专业相同(或教学要求高于第二修读专业)的课程,可免修并承认其成绩(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辅修专业期间,若主修专业的课程出现不及格现象,则取消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修读资格。已修读并合格的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经本人申请,可作为辅修课程成绩或公共拓展知识选修课成绩登记入册。

    (三)学生在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期间,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出或未完成规定的第二修读专业的修读课程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经本人申请,其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第二修读专业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作为辅修课程成绩或公共拓展知识选修课成绩登记入册;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可发辅修专业证书。

    (四)学校不专门组织参加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修读的学生单独开班教学,学生应参照第二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进程表、课表进行选课,插班修读,若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新选读。

    (五)若第二修读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修读课程安排与主修专业课程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在时间上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课程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证明向任课教师请假免修第二修读专业、辅修专业修读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不超过该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作),并自学所免修课程教学内容,且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可资证明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批准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六)若第二修读专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与主修专业课程安排在时间上有冲突,学生可参加第二修读专业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凭教学管理科证明向任课教师请假免修主修专业修读课程的部分教学内容(不超过该课程的三分之一学时,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作),并自学所免修课程教学内容,且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可资证明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批准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七)若第二修读专业、辅修专业的修读课程的考核时间与主修专业的课程(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时间发生冲突,可向考试管理中心申请第二修读专业、辅修专业的修读课程的缓考。

    (八)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经申请可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超过修业年限)。其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按《桂林理工大学学生弹性学制管理规定》执行。

    (九)学生进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课程)的修读必须按修读学分交纳学费。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主辅修管理规定》(桂工院教〔200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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