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研〔2010〕3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7日 13:34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研20103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

                                   二○一○年一月六

 

 

主题词:学位授予  学士  实施细则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17日印发

校对:曾小刚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目前,我校可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六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具有我校学籍且完成国际教育合作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的本科学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后,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经审核合格,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除任意选修课程以及体育等素质类必修课以外的课程累积平均绩点在2.0以下者;

(三)未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全部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

(五)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因第五条(二)(三)款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以下成绩,表明学术水平确已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水平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当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理工科1篇,其它2篇)或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二)在全国性的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大赛中获国家级等级奖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第七条 补授学位条件:

(一) 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通过重新选读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使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除任意选修课程以及体育等素质类必修课以外的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累积平均绩点达到2.0(或未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全部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

(二)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通过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重新选读,修满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除任意选修课程以及体育等素质类必修课以外的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累积平均绩点达到2.0(或未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全部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

第八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若其修读的两个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并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修读的学院及教务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获第二学士学位,并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凡主修专业未能获得学位者,不能申请第二专业学位。

第九条 成人学历教育系列的本科学生,必须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课程统考,方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自学考试系列的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所有自考统测课程考试,方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成人学历教育系列和自学考试系列的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按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成人学历教育系列的本科学生因未通过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计算机课程统考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自治区统测考试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条 申请期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月受理学位申请和审批。 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一周提交。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二周由各学院办公室提出毕业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有关考试、比赛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由各学院根据这些材料对照本细则学士学位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填写《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送交教务处或成人教育学院汇总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提交第一学位专业及第二学位专业的学业成绩等申请学位所需的全套材料。

已离校且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其申请材料应在每年的530日前1130日前提交原所在学院,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填写《往届学生学位资格审核表》,送交教务处汇总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列的本科学生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验讫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月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即被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分别由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统一造册,桂林理工大学正式下文,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

学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论文(设计)属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者,或其评审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消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人以上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负责人担任,委员主要从校属各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从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方面专家中遴选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审核,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各层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申报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定有关学校学位和学科建设管理文件。

(三)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处理学位授予的异议事项。

(五)其它有关学位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有关领导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经学院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查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审核相关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各层次教育教学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定本单位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入学考试科目、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大纲。

(三)审核本单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审核本单位有关学科、专业授予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提出因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经国务院授权由我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毕业资格与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由所在学院留存。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本科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学校桂林理工大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桂工院〔200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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