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理工教〔2009〕24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21:17 作者:学工处 浏览量:[]



 

桂理工教〔2009〕24号

 

关于印发《桂林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桂 林 理 工 大 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学籍管理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本科生  规定  通知               

桂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4日印发

校对:李  衡                          录入:黄敬秀 

  

桂林理工大学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国外高校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的普通高等本科学历教育在籍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 学制 

    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通常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在本校学习,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在国外合作学校学习。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分流 

    第四条 转学与转专业 

    学生入学后,应按招生录取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专业就学,不得转学。学生按规定可在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专业间转换专业。

    第五条 分流 

    合作项目班学生在本校学习两年后,根据自身的学习和经济条件,向合作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实施分流: 

   (一)到国外合作学校学习

    学生达到出国学习条件、并办理好出国学习相关手续的,可赴国外合作高校学习。 

   (二)继续合作项目班学习

    学生未达到出国学习条件或未办理好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但要求继续在合作项目班学习的,可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编入下一年级合作项目班继续学习。 

   (三)转入普通(应用)本科专业学习

    学生未达到出国学习条件或达到出国学习条件但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没有出国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选择在本校普通(应用)本科专业继续学习。如选择与合作项目班同一专业学习的,编入同一年级;如选择与合作项目班不同专业学习的,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与学分核定 

    第六条 课程修读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的专业教学计划分国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国际教育合作项目联合教学计划两种。完成国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的学生可获得国外合作高校的文凭,但不能获得桂林理工大学的文凭;完成国际教育合作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的学生可获得国外合作高校的文凭和桂林理工大学的文凭。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学生可自愿选择执行其中的教学计划。

   (一)选择国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的学生,在入学后第一、二学年每学期以班为单位由主办学院负责按国外合作高校教学计划统一选课。 

   (二)选择国际教育合作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的学生,在入学后第一、二学年每学期以班为单位由主办学院负责按国际教育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统一选课。 

   (三)选择国际教育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的学生,在入学后第一、二学年修读国际教育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选修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但必须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并参加所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所有教学过程与教学考核。

   (四)分流后学生进入普通(应用)本科专业开始继续修读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在合作项目班未修读或不能替代的必须补修。  

   (五)分流后学生进入普通(应用)本科专业学习后所选专业人才培养中规定的一、二年级修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在合作项目班一、二年级已修读但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新修读。

    第七条 学分核定 

   (一)学生在合作项目班所修读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以16学时/学分为依据核定。 

   (二)学生进入普通(应用)本科专业学习后,其在合作项目班修读并考核合格且与所选专业人才培养中规定修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相同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予以认可,计入学分。 

   (三)学生在合作项目班已修读并考核合格且与所选专业人才培养中规定修读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替代并计入学分。可替代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由合作项目班主办单位与教务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章 毕业、学士学位  

    第八条 具有学籍且完成国际教育合作项目联合教学计划的学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毕业和学位资格后,可向本校申请毕业与学位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按《桂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工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班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教〔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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